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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明 常務副理事長 刊文 誰在縱容暴徒棄保潛逃?

議論風生\誰在縱容暴徒棄保潛逃?\葉建明

最近一樁大新聞引發香港各方高度關注:廣東海警截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拘捕船上12人,當中包括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獲准保釋候審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以及涉爆炸品等嚴重罪案的所謂「屠龍小隊」成員等。

這宗「走佬」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法庭不斷批准黑暴案疑犯保釋的疑惑,也進一步引發各界對司法機構的「專業」、「公正」的擔憂。其他被控罪行且不論,此12人中,至少4人涉及「製造爆炸品、非法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半自動手槍及過百發子彈)」等罪行,即便是普通市民都看得清,疑犯是危險人物,對社會構成極大威脅,但法官竟批准疑犯保釋候審。難怪不少市民質疑,究竟相關法官是專業判斷失準?還是受個人政治立場所致?特別是有媒體總結,12名潛逃者中,竟然有7人的保釋裁判都是由同一位裁判官處理,其比例之高,令人咋舌。

這幾年,疑犯棄保潛逃事件一再發生,包括旺角暴亂中被控煽惑暴動等3項罪名的前「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成員李東昇;「港獨」組織「香港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前「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等。而且,據媒體報道,此次12人潛逃之前,已有兩批人,通過海上潛逃台灣。據稱潛逃台灣總人數已達數百人。

的確,保釋是香港一項法律制度安排。但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被告人雖有權獲准保釋候審,但若法庭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便可拒絕被告人獲得保釋。

也就是說,法庭會按每宗案件作判斷,考量的標準包括疑犯潛逃以及再犯對社會影響等風險。

香港需設監督法官制度

但問題的關鍵是,法官對於批准保釋的判斷,往往出自於個人主觀意識,與個人立場、意識形態偏見息息相關。難怪有人質疑,一些法官似乎故意讓被告有機會外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們拒絕控方提出的限制被告在保釋期間出境的請求,導致相當多的被告棄保潛逃。

2014年非法「佔中」後,社會上對法官判決、對司法公正和專業的質疑不絕於耳,香港司法的權威和聲譽正在嚴重滑落,但司法機構並沒有就市民的擔憂予以改進,進行說明。就如此次,12名潛逃者過半數由同一裁判官「放行」,其判斷顯然錯得離譜。該名裁判官需要問責嗎?司法機關應該給個答覆。

香港有監察警方處理投訴的監警會,確保對警方的投訴能公平公正、有效率、具透明度地處理,並對警隊工作提供改善建議,以提高服務質素及向公眾問責。但是,香港卻沒有監察機構監督法院運作,也沒有對法官、裁判官的問責要求。

其實,美英都對法官有監督機制。美國的法官行為監督機制大體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法官選拔制度的設計所達到的長期、根本性的、主動的、事前的促進監督機制,另一種則是以個別事件或事件組為基礎的、被動的、事後監督甚至罷免程序。在英國,有5個與法官監督有關的機制來負責協助調查被申訴法官的不當行為並提出建議。

法官的判決或者決定影響深遠,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理事、本會常務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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