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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明 常務副理事長 刊文 「佔中」判決是一堂法治課

「佔中」判決是一堂法治課

日前,法院對「佔中」案犯宣判:三名始作俑者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分別獲刑16個月,戴耀廷與陳健民即時監禁,朱耀明獲緩刑兩年。其他5名案犯分別被判監禁八個月、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監禁緩刑處理,另有一名案犯因病延遲判刑。

違法「佔中」應獲刑

「佔中」首惡者獲刑,是彰顯了法律公義。不過,不少人認為量刑有值得商榷之處:第一,「佔中」對香港的傷害影響深遠。那場79天的佔領運動,對香港經濟社會和民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對香港之後的社會思潮均影響深遠。戴耀廷等最高獲刑16個月,法律的威懾力如何?第二,與戴耀廷等人是否「認罪服法」的態度相比。「佔中」煽動者並沒有認罪,對社會完全沒有擔當。當初他們自詡是為了民主,要為香港「爭普選」而發動「佔中」,但是當法律判決他們有罪,他們何曾有隻言片語的責任承擔,又有向市民道歉嗎?第三,與「佔中」期間7名執法警員被重判相比。執法者因為執法過當被重判,策劃並煽動社會大眾違法,造成嚴重後果又當如何呢?第四,與美國執法者對「佔領華爾街」運動的處理進行比較。2011年美國爆發「佔領華爾街」行動,上千名示威人士往美國紐約曼哈頓聚集,試圖佔領華爾街。當示威者霸佔行車要道時——請注意,那遠遠不到79天——美國警方立刻採取行動,當場拘捕700多人。事後有20人因擾亂治安而遭刑事指控,美國媒體稱當中一名參議員的助手更被判監13年。判監13年和16個月,孰輕孰重,一目了然。

英美叫屈雙重標準

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是典型的雙重標準。美國大力懲處「佔領華爾街」的參與者,英國對破壞社會秩序,佔領街道者也是毫不手軟。如當年的「倫敦大騷亂」,英國當局逮捕了數千人,300多人被判刑。時任英國首相卡梅倫甚至指「倫敦大騷亂」「給整個國家敲響了警鐘」。為什麼西方國家可以對示威集會中非法行為製造者進行拘捕和懲治,而香港法院依法判決非法「佔中」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就會威脅到香港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呢?

事實上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在香港一直得到保障。即使是集會,只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表明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指定線路上進行,一切就可以了。香港因為一年大大小小幾百次的示威,被國際社會冠以一個難堪稱呼——「示威之都」,不都是因為保障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嗎?

法律不能任人歪曲;政治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這說法必然錯誤——今次判決,應該被視為對香港社會上的一堂法治課。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葉建明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



來源香港商報

http://today.hkcd.com/content/2019-04/27/content_1135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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