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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明|來論|「人大釋法」為香港堵塞法律漏洞

葉建明|來論|「人大釋法」為香港堵塞法律漏洞

行政長官李家超於11月28日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事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自行解決的基礎不存在

目前香港社會普遍對「人大釋法」抱持正面態度,並期待「人大釋法」為香港順利實施國安法提供指引,令香港國安法能夠得到準確、順利實施。同時也希望藉此機會,全面總結檢討國安法實施兩年來的情況,落實二十大報告對香港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安全,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治久安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目前有一種聲音認為,此事毋須驚動中央,香港可以自行解決。但這一觀點至少是對現狀視而不見。從高等法院到終審法院,對律政司的意見均沒有採納,證明香港自行解決的基礎並不存在。特別需要提醒的是,終審法院是以技術問題駁回律政司的上訴,這意味着,終院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並沒有明確態度,表明普通法下的法官,對於在大陸成文法背景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需要更深入認識、準確理解與運用。因此,特區尋求「人大釋法」是必要必然之舉,是根本解決之道,體現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承擔。

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是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顯著特徵,其憲制基礎來自憲法和基本法。而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是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的一個具體體現,表明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依憲依法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也意味着承擔全面的憲制責任,擁有與責任相匹配的監督和糾偏權力,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國安法進行解釋,以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的有效性和法律實施的準確性。

「人大釋法」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責任,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也是對特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的維護。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的每一次釋法,都是針對特區治理中出現重大分歧,對基本法和其他全國性法律理解產生重大爭議,影響到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才進行的。正因有「人大釋法」,才能為香港社會釋疑止爭,破解亂局,停止爭拗提供權威法律依據。

香港國安法立法的背景和原因眾所周知。作為立法者,人大常委會最清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也最清楚國安法對香港的重大意義。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擁有解釋權。因此,在事關國家安全、香港安全,事關國安法權威的重大問題上,需要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對國安法立法原意做出更清晰的解釋。這不僅有助於在憲制和法律層面盡快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爭議,同時有助於香港全社會全面準確理解國安法,進而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釋法是香港法治一部分

令人欣慰的是,經歷了20多年的紛爭和具體實踐,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在內的香港社會各界,都越來越明白這個道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基本法、香港國安法釋法。「人大釋法」也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並不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過去五次釋法顯示,「人大釋法」避免了再出現類似爭議,令香港普通法制度得到更好實施和維護,依憲依法維護香港司法獨立。相信在本次關於國安法解釋的問題上,也必將更好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中央的憲制責任,也是特區的責任。中央人民政府之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加上特首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我們相信,中央會在適當時機做出妥善處理。而且期待不僅為香港順利實施國安法提供指引,同時會全面總結檢討國安法實施兩年來的進展,為香港長治久安、堵塞安全漏洞,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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