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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厚立|來論|釋法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效執行機制

周厚立|來論|釋法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效執行機制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進一步釐清了國安委、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權力,闡明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都必須遵從國安法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國安委、行政長官的約束。明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安案件問題,需要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書。

是次人大釋法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明確特區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是在香港出現法院不能解決複雜問題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對有關法例作出解釋,為香港未來審理國安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法理依據,有助於止息紛爭,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亦有助法院依法公正地審理案件,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筆者認為,此舉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亦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對香港社會發展帶來以下幾點積極影響:

首先是堵塞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律漏洞,規範了司法程序,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是次釋法非但不會對香港法治造成破壞,反而是完善了香港法治,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進一步確保了香港特區及“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石,維護香港的長治久安。

其次是闡明了在審理國安案件中的權力邊界,進一步明確特區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職責。明確審理案件的有關做法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由行政長官認定,而不是由法院認定。若行政長官認定有關做法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做,法院必須遵從。人大釋法第二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還有就是體現中央政府對特區的高度信任,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與尊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高度統一。透過釋法規範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形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為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只有牢固國家安全根基,才能保持政治社會大局穩定,為香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良好營商環境,鞏固提升獨特優勢,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創造條件。

民生和經濟只有在安全和穩定的社會環境中,才能全速發展。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香港社會各界以及每一位公民均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如容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將對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和香港社會穩定帶來風險。期待香港司法機構自此以後不偏不倚地履行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助力香港真正撥亂反正,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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