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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頴怡|來論|國安釋法有助定紛止爭

文頴怡|來論|國安釋法有助定紛止爭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此次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第一次進行釋法,能有效定紛止爭,明確和排除法例在執行過程中的爭議,進一步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本人對此堅定支持。

香港國安法實施不足三年,在實踐的過程中,不同人士對條文的解釋和執行、處理有所討論實屬正常,特別是海外律師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並無先例可循。特別是香港國安法並非一般法律,本身就是針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而制定,在第65條明確指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有關條文的解讀和執行有所疑問的情況下,提請人大釋法是理所當然,具有法理正當性。

事實上,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正常程序,完全合憲、合法,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年以來,連同此次在內先後六次進行釋法,釋法並非對法律的干預,亦並非對具體案件的司法判決,而是對法律的明確和優化,旨在澄清立法原意,避免爭拗,化解執行上的風險,無損香港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

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灰色地帶作出最權威解讀,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的職責,以及明晰了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屬於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釋法明確的範疇,僅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而這部分案件在本港司法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極小,海外律師在港只需要取得“專案認許”,便可以參與一般的案件,在香港參與法律服務的空間依然非常廣闊,廣大普通法系下的海外律師無須顧慮,大眾亦實在無須對此次釋法過度反應。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此次釋法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是對香港法治原則的彰顯,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完善法律執行機制的重要措施,對香港法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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