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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榮:23條立法草案依從法理 充分尊重各界意見

陳凱榮 香港東區區議員、香港青年會主席、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副理事長

在香港回歸祖國踏入第27個年頭之際,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早前正式完成及公布,而相關草案亦在近日完成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法案條文依循普通法制度慣例,法理充足,平衡考慮了諮詢期以來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

此次特區政府在推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過程當中,深刻地吸納了佔中事件及黑暴事件等破壞國家安全案例的慘痛教訓,鉅細無遺地填補了各項國家安全相關漏洞。況且,在整個香港社會都對顏色革命帶來的破壞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相比起2003年的那次23條立法經驗,特區政府在此次推動立法工作時表現得更有底氣、效率及魄力。

事實上,坊間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討論,不少是圍繞著條文賦予執法者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總警司級以上警員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因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被捕而獲保釋者,又或者執法者可向法庭申請最多延長被捕嫌疑人羈留期限14日,及限制諮詢律師的安排。有些市民就對此表達了疑問:“這些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條文與權力,是否在特區政府此次草案才獨有?”筆者可以很清晰地指出,這些法律條文與權力在各國的國家安全法例中都是十分常見的。

例如,英國在2023年更新的國家安全法,在預防及偵查措施的章節上提及法例賦予執法者權力,制定一系列措施,當中包括限制某人於指定處所拘留,限制其轉移金錢及物業資產,乃至限制其銀行戶口的活動等,比起香港此次法案條文提及的“行動限制令”來得更廣泛、更深入。另外,同樣在英國國家安全法中的附錄六,提及到法例賦予執法者權力申請延長被捕嫌疑人的羈留期限,與香港此次草案的作法相若。因此,當不少西方國家對本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指手畫腳,針對當中條文大造文章時,我們不要忘記各國的國家安全條文比起香港,乃至中國,都要更加廣泛及嚴厲。

在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今天,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修補法例漏洞,是理所當然,且不應拖延。近期多國別有用心的政客分別以各種手段抹黑立法草案,嘗試操控國際輿論攻擊香港社會,不僅沒有打擊國家與香港堅定立法的決心,反而更進一步體現出立法的迫切性。筆者期盼香港市民能夠齊心支持此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早日保障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才能聚精會神拼經濟,同舟共濟,綻放東方之珠的嶄新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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