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榮星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當全球資本在國際仲裁庭與跨境法律協議間尋求避風港時,香港正憑藉“港資港法”與“港資港仲裁”兩大創新舉措,加速邁向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目標。這一戰略布局不僅是對香港傳統法治優勢進一步延伸,更是國家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的關鍵落子。
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於月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港資港仲裁適用地點由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擴至大灣區内地九市,港資港法由只適用於深圳前海推廣至珠海,並允許大灣區內港資企業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合同準據法,並支持以香港為仲裁地,這一突破直接“擊中”企業風控與糾紛解決的兩大痛點。
近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了落實擴展 “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最新發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的“多元化仲裁機構引入”,更將通過國際仲裁資源集聚效應,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事爭端“超級聯繫人”的地位。
行政長官2024施政報告提出將“港資港法”適用範圍從自貿區擴展至整個大灣區,並爭取國企採用香港法律服務,這一舉措具有雙重戰略意涵。對內,它通過“一國兩制”優勢吸引外資經香港“轉接”進入內地,做大經濟增量;對外,則以國際化法律環境強化大灣區全球競爭力。當仲裁庭使用中英雙語審理案件、當國際商會(ICC)在港設立亞太總部,這些具象化的制度突破,正將“國家所需”與“香港所長”深度融合。
然而,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協同的複雜性,在於三地法律體系的異質性。因此,通過“經濟法、貿易法、金融法”的成文法化探索,可有效降低規則轉換成本。在這方面可通過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的試點經驗實踐來印證。當然,兩地政府可先以商事仲裁資格互認為切口,逐步推動合同法律適用、證據規則等深層次對接,這種“先易後難”的路徑設計,既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又為港資企業保留了制度適應期。
要實現“港資港法”與大灣區規則體系的協調協同,可考慮重點推進幾項工作:其一,建立“三地法律原則對照庫”,將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核心領域規則進行數碼化比對;其二,設立“跨境法律聯合培訓計劃”,培育熟悉三地法律的複合型專業人才;其三,打造“爭議解決案例共享平台”,通過典型案例發布形成裁判指引。這些舉措將為全國性法律協同提供“大灣區樣本”。
當“港資港法”與“港資港仲裁”雙輪驅動,香港正從國際金融中心向全球法律樞紐迭代升級。不僅在於吸引外資的短期紅利,更在於通過規則對接重塑國家開放新格局。當大灣區“法律試驗田”的豐碩成果向全國推廣時,一個更國際化、法治化的中國市場將聳立於世界經濟版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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