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下稱《修訂細則》)正式刊憲生效。這是香港特區在總結執法實踐與司法經驗基礎上,主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一步,體現了特區依法履職、與時俱進的責任擔當。
此次修訂有法可依、程序嚴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負有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憲制責任。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在梳理近年辦案實踐與法庭判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布《修訂細則》,整個過程始終在法定權限與程序範圍內運行,展現了特區在中央監督下自主完善本地執行機制的治理能力。
堅持法治原則 充分保障人權
從內容上看,《修訂細則》精準務實,聚焦於完善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進一步釐清法律程序、證據標準與技術安排。多項措施的適用均設有司法機關把關機制,既有效提升了執法力量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方面的實效,也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將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合法權益有機統一。
在人權保障方面,《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其中增設的罪行條款,參照香港現行法律中已有的常見罪行類型,對犯罪意圖、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作出清晰界定,確保奉公守法之人絕不會誤墮法網。日常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不受任何影響。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每一次完善,都不是對自由的「收緊」,而是對香港社會整體利益與市民合法權益的根本守護。
當前國際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呈現突發性與不可預測性並存的特徵。香港作為高度國際化的特別行政區,既是國家安全的重點區域,也可能成為外部勢力干預的前沿。面對這一現實,特區政府未雨綢繆,以完善制度建設應對風險挑戰,正是對「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的切實回應。《修訂細則》不僅提升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也為香港長治久安、聚焦發展提供了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化解國安風險 保障市民生活
綜觀此次修訂,其意義不僅在於具體條款的優化,更在於彰顯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依法治理的成熟路徑。特區通過自身立法程序完善國安法律制度,既履行了憲制責任,也使執法機制更加貼合本地實際,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與公信力。《修訂細則》有效強化了執法機構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的能力,其適用範圍清晰明確,僅涉及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可以採取的措施,絕不影響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
國安港安,家才能安。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法治則是維護安全的根本路徑。相信特區政府會以《修訂細則》刊憲為契機,緊守崗位,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權力,在法治軌道上不斷健全治理體系。我們堅信,在中央的堅強領導與「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引下,香港必能在安全與法治的雙重保障中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書寫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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