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威:依法嚴懲危害國安行為 堅定維護香港法治根基
朱立威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南區區議員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進程持續推進,法治秩序、營商環境和市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得到進一步鞏固。然而,仍有少數人無視法律底線,企圖假借民主、自由、人權等名義,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特區法院近日就支聯會相關案件依法作出量刑裁決,正正彰顯香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堅定立場。
已解散的「支聯會」、其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一名前副主席何俊仁早前認罪。法院於九月十一日判刑,鄒幸彤被判監七年三個月、李卓人被判監七年、何俊仁被判監五年兩個月,而「支聯會」則被判罰一百五十萬元。法院量刑時以各被告在組織及行動中的角色、罪責程度等因素作出裁決,刑罰是以法律、事實和證據為依歸。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本保障。《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以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均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情節嚴重者,法律訂明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規定既劃清了不可觸碰的法律界線,也為社會提供了清晰、穩定和可預期的行為規範。
必須指出,支聯會相關案件並非一般意見分歧或個人表達問題,而是涉及有組織、持續性地推動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活動。在「支聯會」案,一眾被告公然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法院已就「非法手段」及顛覆行為的法律涵義作出分析和判斷。法庭根據控辯雙方陳述、書面及證人證據,作出罪成裁決,程序依法進行,充分體現司法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鄒幸彤等被告長期參與反中亂港活動,無視國家安全風險和香港整體利益,企圖在社會播下對中央、對國家制度的敵視和仇恨,並以煽動性言行推動他人對抗國家根本制度。其行為並非政治表態,而是危害國家政權安全的嚴重罪行。面對此類行為,法律絕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因違法者披上「人權」、「自由」或「民主」外衣,便容許其逃避法律責任。法院依法重判,是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有力震懾,亦是對廣大守法市民、香港長遠繁榮穩定和國家根本利益的負責任保障。
香港依法保障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但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更不能成為危害國家安全、鼓吹顛覆國家政權或破壞社會秩序的「保護傘」。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會容許有人以自由為名,從事危害憲制秩序、主權安全的活動。權利與責任相統一,自由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普遍原則,也是香港保持繁榮穩定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對此,美西方一些政客和機構卻罔顧案件事實、證據及香港司法程序,屢次以政治化語言替違法者開脫說項,甚至藉機干預特區依法施政和獨立司法。這種做法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這些外部勢力一方面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制定嚴密法律、採取強硬執法措施;另一方面卻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作出無理抹黑,企圖將違法行為包裝成「自由無罪」。其真正目的,並非關心香港市民福祉,而是試圖遏制中國發展、干擾香港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
香港的法治不容詆毀,特區司法獨立不容干預,國家安全更不容挑戰。支聯會相關案件的依法裁決再次說明,任何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最終都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社會各界應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依法履職,堅持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共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
只有安全得到保障,發展才有依託;只有法治得到維護,香港才有未來。香港各界應珍惜來之不易的穩定局面,凝聚建設香港、貢獻國家的強大合力,讓「一國兩制」實踐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為香港繁榮發展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更大貢獻。